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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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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2-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康定市人民法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公安局

康定市司法局 康定市卫生健康局 康定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康定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法机关将会同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编造疫情的行为。

二、非法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聚集起哄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贩售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五、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贪污、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款物的行为。

六、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警车、救护车、运输防控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隔离、留验、就地检验、封锁疫区等妨害卫生医疗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八、在药品、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生产、销售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九、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十、走私珍贵动物及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的行为。

十一、违反州、市决定组织参加群体性聚餐、聚会的行为。

十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在其他公共场所不配戴口罩、不听劝阻、扰乱交通公共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之一不听劝阻的,将视情节对行为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以上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康定市卫生健康局:0836—2812856 

康定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康定市人民法院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康定市公安局

 

康定市司法局       康定市卫生健康局      康定市市场监管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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