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康定市人民法院紧扣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主动延伸职能,深入基层,采取多元方式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3月24日,康定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张晞一行,驱车远赴申请人刘某某位于九龙县烟袋乡毛菇厂村的家中,为其送上执行案款138万元。
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刘某某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吉居乡、普沙绒乡通乡油路项目的边坡治理挂网工作中被高空滚落的石头击伤头部,致使其头部、眼部等多处受伤。事发后送往甘孜州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8年11月20日经康定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15日被甘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工伤伤残壹级。被申请人因不服康定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对刘某某的工伤认定,于2019年3月15日向康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后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康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支付刘某某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伤残津贴等费用合计475.34万元。裁决生效后,因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刘某某向康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申请人刘某某生活困难,且此次事故导致其身体残疾,急需这笔赔偿款。鉴于此,院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力量集中办理,杨洪波院长与执行干警齐上阵,多次召开该案执行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制定措施,将此案情况向市委政法委领导专题汇报,请求协调解决该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市委政法委吴东阳书记在了解案情后,当即表示愿意全力支持化解本案,并迅速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经相关部门围绕案件焦点协商研究对策,执行干警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理与真情并用,最终化解分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施工方四川某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38万元。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驱车奔波数小时赶到申请人住处,将执行款送到其手中时,申请人刘某某及家属抑制不住激动的心情,表示这笔赔偿款如一场“及时雨”,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欣喜之余,刘某某特地赶制锦旗送给了执行法官。
这是康定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落到实处的一个缩影,更是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真实写照!